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 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 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区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录入。信用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1、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
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及基本的财务指标;
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
5、取得的行政许可、技术专利、科技成果;
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信用记录;
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表扬的情况;
(二)企业产值增长情况;
(三)参建工程获奖情况(包括国家或部委、行业、自治区或专业、市、县设立的奖项);
(四)工程管理评选为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及节能样板示范工程情况;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企业及从业人员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以各级检察系统通报为准);
(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良诚信行为;
(五)在资质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变更资质信息的行为;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确认的其它不良行为;
(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经媒体披露、查实的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五条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宁夏建筑信用平台企业身份认证锁分为主锁和副锁,主锁为1把(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把主锁),副锁根据企业的需要情况可进行申请增加。
第十六条 企业用户通过主锁和副锁能够登陆与宁夏建筑信用平台有直接数据关联的其他业务软件平台,包括: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辅助评标系统、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站综合业务系统、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办理主锁或副锁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写清楚需要开通的系统,申请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审核后带申请书到平台的技术支持机构进行办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八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
(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
(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
(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 确定公示信息期限的规定:
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记录期为一年,从获取记录最新信息算起;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从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算起;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算起;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公示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保存。
第二十条 记录信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设职能机关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经授权可在一定范围内查询。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记录信息的规定:
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对于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保存期限执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保存期一般为3年,从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之日算起;一票否决信息保存期为5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将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一般不对任何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得增减和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信息错报、误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可由信息录入机构通过电子认证系统上传申请调整变更的信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后,产生基础分数(按3000分计),其所涉及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息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得分与扣分,结果连同基础分构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在同类型企业中的信用分值排名情况决定。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所占比例约为10%、20%、60%、10%确定AAAA级、AAA级、AA级、A级企业的评定分值,并按照企业实际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年度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年度评定是依据年度评定指标以企业近三年所得信用分数为准,对所有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更新,之前所得分数进入企业历史业绩或不良行为库。动态评定是依据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依据企业当前的信用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申办的建筑业企业和当年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进入AA级单位和人员,但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的市场不良行为,应当纳入年度等级评价;
对于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直接进入AA级单位;对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涉及到且没有产生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除进行正常的年度信用评价外,应做注明,并作为第二年必查范围。
第二十九条 年度评价等级评定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媒体予以公布。企业也可登录宁夏建筑业信用网查询本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六章 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筑业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资质升级与增项、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具体内容为:
(一)绿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级的单位。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较低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含书面检查方式,下同)。
1、在资质资格复查、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可免予审查;
2、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4、优先推荐进入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
5、参加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投标的,业主在资格审查时可给予充分的信任;
6、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蓝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在资质资格复查、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备案性的查验;
2、参加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投标的,业主在资格审查时可给予较好的信任;
3、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三)黄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案后回查。企业被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内,由作出处罚的监管职能机构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2、在资质资格复查、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3、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要监管对象;
4、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5、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
6、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红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案后回查。企业被行政处罚后二个月内,由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
2、在资质资格复查、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最严格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3、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点监管对象;
4、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5、对本区企业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议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6、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AAAA级以上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检查;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可采取抽检方式;优先晋升资质等级。
(二)AAA级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不作重点监管。
(三)AA级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整改不彻底限制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拒不整改的降为A级。
(四)A级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1年内不得在全区参与建筑施工有关的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和人员,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五)建立工程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规违法经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企业和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直接进入A级单位类别,两年内限制新承接工程。
第三十二条 外埠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参加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2007版)废止。
附件一: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评价标准
附件二: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三: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四: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人员良好业绩评价标准
附件五: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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